隐瞒车辆水淹情况,卖车人是否构成欺诈?

时间:2024-07-14 阅读:17 评论:0 作者:admin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8日,李某的奔驰轿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便找王某维修。后二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李某将车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首期车款并维修了车辆。其以李某的名义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本次事故中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保险赔偿。

商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20.86万元、评估费用1.66万元、救援费用0.3000元、诉讼费用2502元。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将该款汇至李某指定银行账户,王某在起诉前对该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用3370元。

2023年2月17日,王某查询到涉案车辆信用记录显示,该车于2021年10月被水淹,车损55.6万元。王某委托郑州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涉案车辆为“水淹车”。王某就此事与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商水县法院起诉。

争议

商水县法院张庄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李某(甲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约定:1、车辆过户或交付前的一切违法行为及债务纠纷均由甲方承担。车辆过户或交付后,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予以认可。2、甲乙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因甲方原因不能过户的,甲方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车款或押金。因乙方原因未购买车辆的,已支付的车款或押金不予退还。 3、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所售车辆,甲方不保证行驶里程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了解并接受所购车辆的车型及实际整体状况,自愿向甲方购买二手奔驰汽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欺诈。从李某的辩解中可以看出,第一,其购买涉案车辆时的价格为47.9万元,其中过户凭证只有42.9万元,其余5万元现金付款没有相应证据。李某卖给王某的涉案车辆价格为58.5万元,且在李某将车辆卖给王某前,该车辆再次发生事故。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起诉,以确认这一事实。车辆两次交易价格差额较大,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车辆时明知车辆为“水淹车”,在将车辆卖给王某时隐瞒了这一事实,构成欺诈。因此,王某要求与李某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二手车买卖合同解除后,李某应返还王某支付的购车款24.23万元、银行贷款8.58万元、增值款(修理费)20.86万元、救援费0.3000元、评估费1.66万元、诉讼费2502元;王某还应返还李某的车辆。

结论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汽车购置款、银行贷款、汽车修理增值款(修理费)、救援费、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共计55.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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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

大部分合同纠纷都是因对案件金额的分歧而产生的,其根源在于双方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事实,不能坦诚相待,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升级为个人诚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守信的原则,主要是民法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交易性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把诚实守信的市场伦理道德原则融入民法规则,约束民事法律行为和交易性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基本的交易道德。其内在含义有两点要求:一是信守约定。比如签订了合同,但是不履行义务,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要善待他人,诚实不欺,诚实地从事民事活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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