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奔驰发现里程作假!“退一赔三”!消费者获赔147万

时间:2024-06-20 阅读:170 评论:0 作者:admin

海宁消费者凌先生花49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但拿到车后发现行程单是假的,便将销售二手车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今日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海宁法院已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手车销售方不仅要退还车款49万元,还要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实在令人欣慰!

2018年2月,凌先生的女儿通过朋友圈的广告了解到海宁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主管兼实际经营者石先生有一辆2016款奔驰车出售,售价49万元,并称可安全行驶4万公里。凌先生觉得这辆车符合自己的需求,便以49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了这辆车。

去年12月,凌先生在保养汽车时发现,自己汽车仪表盘上的里程被人调整,加装了“黄线”,去掉黄线后里程显示为124416公里。在进一步调查中,凌先生认为被告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被告在原经销商处购买车辆时,里程显示为38351公里,被告通过目测、查阅4S店维修记录等方式确认车辆状况,未发现里程修改。同时,被告提供了原经销商的证词,证实原经销商出售给被告时里程为38351公里。被告还认为,在交易时,原告也确认了车辆状况,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实施欺诈或篡改里程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没有故意隐瞒事实,但被告汽车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在销售车辆前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专业检测,核实车辆的真实信息,特别是对成交价格和消费者购买意愿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销售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前,应当对二手车来源合法性、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问题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应当将检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其他可证实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无法进行检查的,还应当将无法证实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其他可证实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被告在销售二手车时,未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如实检查、检验,也未以书面或其他可核实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营者违反了全面审核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据此,海宁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购车款49万元,并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有证据表明被告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被篡改,但基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审慎、全面审查义务,被告在出售车辆前未对车辆进行专业检查,仅依靠目测、核对4S店维修记录,无法确保车辆信息的真实性,且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判定构成欺诈。提醒更多二手车经销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以此为戒,履行审慎、全面审查义务,避免损人害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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