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东出售房屋,承租人自行搬离房屋后能否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时间:2024-06-30 阅读:21 评论:0 作者:admin

【案情】2023年3月1日,葛某将房屋租给孙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年,月租金2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终止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违约金为总租金的10%。合同下方手写:“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半年的租金12000元。2023年8月1日,孙某联系葛某支付下半年的房租,葛某表示离婚了,有事就联系前妻王某。当孙某联系王某时,王某说房子已经卖掉了,让他联系新房东续租事宜。孙子于 2023 年 9 月 17 日搬出家门,之后新主人更换了门锁。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葛某赔偿装修费、设施费2万元,违约金2400元,退还定金2000元。

葛某辩称,孙某未经其同意擅自翻修房屋,故要求孙某提出的经济损失应由他承担。鉴于孙某违反合同,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一张小餐桌,改变了房子的用途,葛某表示,他有权扣留孙某的全部押金。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何时终止?葛某是否应向孙某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孙、葛于2023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鉴于葛某承认孙某于2023年9月17日实际搬出涉案房屋,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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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案中,葛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将涉案房屋变卖,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仍应由孙某占用、使用,可以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现在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葛某在卖房前后要求他搬出涉案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新业主支付了半年的租金,新业主拒收,不允许孙某继续出租。从孙某庭审的陈述来看,新主人搬出涉案房屋后,更换了房屋的门锁。综上所述,葛某出售涉案房屋并不影响孙某的租赁权,葛某不构成违约,因而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中手写“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出售”的条款,但并未约定房屋销售中的违约责任。因此,孙某要求葛某支付设施费和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某诉求葛某退还定金2000元。葛某辩称,孙某违反合同将该房屋用作小餐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全额扣除押金。涉案合同并未就房屋的使用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孙某使用小餐桌并未明显违反合同规定。因此,葛某应将定金退还给孙某。

关于孙某违约金2400元的索赔。涉案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如欲解除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10%。现在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葛某要求他搬出涉案房屋并解除合同,因此孙某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葛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7日终止,葛某将定金2000元退还给孙某,驳回了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不上诉。

《民法典》第725条是关于租赁财产所有权变更后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通常被理解为“买卖不破坏租赁”规则的体现。制定该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和居住的宁静,即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租赁财产,导致租赁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出租房屋,房屋买受人需要承接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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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总租金10%的违约金,但并未约定房屋出售的违约金,也没有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因此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民法典》第726条也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东出售租赁物业时,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房东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出售房产,租客应该如何回应?承租人不能主张房东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房东对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租赁房屋售出后,承租人不得急于搬出,可以根据在先有效租赁合同主张占用权,并按照“不解除租约的买卖”规则继续居住,直至租赁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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