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典型纠纷案例选编(上)

时间:2024-06-28 阅读:153 评论:0 作者:admin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责任主体问题;二是侵权行为构成问题;三是侵权责任问题。

一、责任主体问题

法院认为,《明日之子》系以类似电影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根据法律[4],以类似电影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制作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我国影视节目命名惯例,通常将制作者列为制片人。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哇集哇公司、腾讯音乐娱乐三家被告为涉案节目的制作方。上述三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节目片尾字幕显示版权归腾讯公司和哇集哇公司共同所有,但制作者之间的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腾讯音乐娱乐作为联合制作方,仍需承担责任。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作为片尾所列的研发制作方,并不等同于节目出品方,不应为该综艺节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责任;同样,第三方北京梦之音公司也不是节目出品方,不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二、侵权问题

涉案节目未经原告李志许可,组织歌手公开演唱其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并通过腾讯视频为该节目提供点播服务,该行为构成对李志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针对李志主张涉案节目制作方侵犯其拍摄改编权一事,法院认为,拍摄权并非单纯通过摄像机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而是将文学艺术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影视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李志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仅为涉案综艺节目的构成要素,并未构成独立的影视作品,故不侵犯李志的拍摄改编权。节目制作方组织创作节目的行为并非对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进行选取、编排的行为,故不侵犯李志的汇编权。

3.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中,由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结合作品类型、合理版税、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时,法院还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第三人与原告协商确定的许可费用。第二,考虑到我国大力推进音乐作品正版化,为营造“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市场许可价格标准。第三,由于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并非综艺节目影响力的绝对因素,涉案综艺节目的点击量只能作为参考。

综上,法院判决腾讯公司、哇叽叽哇公司及腾讯音乐娱乐公司共同赔偿李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驳回李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本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在我国大力推进音乐作品正版化的同时,音乐综艺节目的热度却居高不下,大量音乐综艺节目在制作、传播过程中忽视了作品使用授权问题。本案明确了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后的侵权责任主体,落实了具体责任,明确了综艺节目制作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有利于著作权人有针对性的权利救济。同时,为规范综艺节目市场行为,营造“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市场氛围,法院在本案中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考量,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也对音乐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四:四川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万和天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编号】

(2015)京智民终2004号

【基本概况】

2013年8月6日,北京万和天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天艺公司)制作推出《万和万意》系列网络电视剧,在优酷网独家播出,受到广大网友的喜爱。之后,万和天艺公司陆续推出了《万和万意》图书等一系列衍生作品。万和天艺公司是《万和万意》系列作品的原创权利人,并授权其他公司制作《万和万意》相关电视节目、《万和万意》游戏等内容。《万和万意》系列作品自开播以来,在优酷网播出,获得了极高的人气和影响力,荣获多项收视大奖,成为知名品牌。

2015年2月,四川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四川电视台)制作并开播了一档电视视频节目《万万没想到》,这是一档以“探寻生活真相,展现科学奇迹”为主题的探索真相综艺节目,即通过现场实验来证明一些意想不到的科学知识。这档综艺节目名称的字体版本与万和天一公司的节目名称基本一致。随后,四川电视台与北京风行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合作,在风行公司运营的风行网播出了这档节目。

万和天艺公司称,我公司创作的《万和有料》系列作品的元素和风格已成为独特现象和知名品牌,四川电视台模仿、盗用我公司作品名称制作该节目,并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我公司作品海报及我公司此前的微话题进行推广,搭知名品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电视台、风行公司:1、立即停止对万和天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播出电视节目《万和有料》,四川电视台停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送有关《万和有料》的相关内容); 2、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连续60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在上述媒体连续60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万和天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四川卫视辩称:1、万和天一作品名称《弯弯期待》从独创性、知名度、代表性等方面来看,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知名商品显著名称;2、万和天一作品为幽默搞笑类网络剧,我公司作品为求真探索类真人秀节目,两者类型完全不同;3、我公司节目名称《弯弯期待》与万和天一作品LOGO字体、字形、颜色均不同,节目内容亦不同,不具有同一风格和元素。我公司微博部分指向万和天一微话题的链接为软件自动链接,并非我公司主动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峰星公司辩称:1、万和天艺作品名称《弯弯期待》并非知名品牌,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能够识别的知名商品显著名称;2、万和天艺与四川电视台的作品在内容、类型、表现形式、受众群体等方面并不相同,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3、我公司是一家提供高清视频点播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属视频播放平台,而万和天艺是一家新兴的公关制作影视公司,双方不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4、我公司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已停止涉案节目播出。综上,不同意万和天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法庭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万和天艺公司的《万万没想到》作为网络剧,属于视听作品。本案中,基于万和天艺公司的《万万没想到》在优酷的播出时间,获得的国剧盛典年度最佳网络剧、紫光奖等荣誉,以及媒体的大肆宣传、数亿的点击量以及图书、游戏、手表、U盘等相关衍生产品的推出,足以证明《万万没想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万万没想到》作为网络剧名,是公众识别该剧、判断其他衍生品或合作剧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的重要标识,他人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不应将该节目名用于相同或类似作品上。

四川卫视不仅采用了与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相似的设计,还在其官方微博上借用万和天艺公司的海报、微话题为节目进行推广。上述行为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明显存在借他人产品热度、搭便车的嫌疑。四川卫视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应给予法律合法性评价,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万和天艺公司主张四川电视台对场景选择、人物造型、服装道具等创作元素的运用也存在不正当性,法院认为,虽然双方节目中都有踢球、就餐、绑架、古代军人、长发美女、男扮女装、铠甲等道具的场景,但双方在使用上述共同元素时,布景、演员、故事内容、人物造型等均不同,不构成相似。且上述元素分散在双方作品的数部短剧中,难以形成双方作品的显著可识别部分。万和天艺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元素为其作品《万万没想到》中独特的表现方式或可识别的显著特征,不会因使用上述创作元素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法院对万和天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风行公司作为视频播放平台,仅被授权播放四川卫视《别笑——“万万没想到”春晚特别节目》部分内容,在收到该法案的起诉材料后停止播出,该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万和天艺公司对风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四川广播电视台在更名前不得制作、播出涉案节目;2、四川广播电视台从四川卫视新浪微博上删除涉案微博;3、四川广播电视台在其官方新浪微博连续24小时发布声明,消除本案不正当竞争给北京万和天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带来的影响;4、四川广播电视台赔偿北京万和天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川电视台以同样理由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识别价值,而影视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理所当然地被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换言之,当一个知名度较高的视听作品的名称被剽窃时,如果权利人不能援引《著作权法》或《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法律层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保护,依然是基于禁止混淆的原则,即“有一定影响”并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唯一要件。判断作品名称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根本标准,是判断对方的不正当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本案是国内为数不多被责令更名的综艺节目之一。本案中,法院认为四川卫视的《万万有盼》采用了与万和天艺的《万万有盼》类似的搞笑小品形式,并在官方微博上借用万和天艺的作品进行自创节目推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规则指引。

案例五:江苏广播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阿欢商标侵权纠纷

【案件编号】

生活服务类节目结束语_服务的节目_生活服务类节目开头语和结束语

(2016)粤民再审第447号

【基本概况】

金阿欢为“非诚勿扰”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包括“婚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因江苏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江苏卫视)制作播出了一档相亲综艺节目《非诚勿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为《非诚勿扰》节目推荐相亲对象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

金阿欢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江苏卫视、珍爱网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江苏卫视、珍爱网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的使用为商标,但对应商品/服务为“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服务对象等综合考察,《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相亲相关,但毕竟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特定的联系,不易引起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商标使用。结合节目简介、主持人开场白、结束语、参加节目的报名条件、节目中男女嘉宾的互动、节目嘉宾更换的目的以及广电总局的刊物、新闻网文章等内容,可以认定该节目为提供婚恋交友服务的婚恋交友类节目,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服务项目“友情婚姻介绍”相同,构成侵权。珍爱网与江苏卫视在本案侵权行为实施中属于合作关系,并实际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如参与招募节目嘉宾、举办与节目相关的活动等,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江苏卫视虽然将“非诚勿扰”作为商标使用,但“非诚勿扰”节目的服务宗旨、内容、方式、服务对象与第45类“婚恋交友、婚介”服务等存在明显区别。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电视娱乐节目的内容与现实生活中的婚介服务活动可以明显区分,不会误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特定联系。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不构成对金阿欢案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电视节目名称商标案件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案就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综艺节目内容与商标服务类别近似如何判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探讨,为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思路。此外,本案还明确,在判断综艺节目与某一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一表现形式或某一主题内容从节目整体中分离出来,进行片面、机械的判定,而应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进行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和判定,并紧扣商标法的宗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为基础,充分审查被诉行为是否造成混淆、误解,恰当地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以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合理维护广电行业创作空间、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笔记

[i] 研究团队成员包括黄娟、方云涛、陈特、金嘉明、朱建中、董倩倩。 贡献者包括朱建中和董倩倩。

[1] 本案引用的“著作权法”是指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下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修改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

[4] 本案引用的“著作权法”是指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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