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6-28 阅读:163 评论:0 作者:admin

不是新车买不起,而是二手车更划算,原本要几万、几十万的车,翻新后在网上卖只要几千、几万元,你敢买吗?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胡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25元。

李某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2023年初,其通过网络渠道向胡某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本田CRV中型越野事故车,胡某承诺该车并非二次事故车,可正常过户。

李先生支付了车款后,将车拖至长沙检查,发现车况不佳,修理费用昂贵,但因为价格优惠,他再次找到胡先生商谈。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将车辆修复后出售,胡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赔偿胡某1000元。后李某花费26625元对车辆进行修复并按照约定向胡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但胡某并未按照约定配合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2023年5月,第三方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胡某提供的信息将车辆拖走,只给李某留下一张《取车通知书》。

李先生这时才发现,自己低价购买的“事故车”其实早已被抵押,由于胡先生一直未还清贷款,该车被第三方——深圳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行使抵押权收回。

随后,李某多次要求胡某返还购车款及修理费,均遭胡某拒绝,李某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胡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原告李某支付了货款,双方已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胡某承诺该车非二次事故车,无权利瑕疵可转让。在李某花费26625元进行维修并赔偿胡某1000元车款后,涉案车辆因抵押被第三人拖走,李某占有、使用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胡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对交付的交易车辆承担瑕疵保修责任,否则应当返还李某支付的车款及相应的修理费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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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其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未与被告核实车辆权属争议情况,疏于保护自身利益和风险,纵容利益和风险的发生。原告有过错,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662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卖方对车辆状况及所有权瑕疵的披露。买卖合同是双方协议的产物。如果买方明知该车辆为所有权瑕疵抵押车辆,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购买,则意味着买方自愿接受风险并承担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卖方隐瞒车辆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纠纷的存在,导致买方无法占有和使用车辆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卖方应当承担车辆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

购买二手车存在风险,消费者购买时应查看车辆登记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避免钱和车都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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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需要继续履行债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有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属于第三人享有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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