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车辆未解押期间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时间:2024-06-28 阅读:25 评论:0 作者:admin

基本事实

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销商李某处抵押购买了一辆奥迪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王某买车后对车内进行了装饰,但车却被盗。报警后得知,车主因未及时支付车款,车被卖车人收回。王某遂将案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合同》后,王某将车款存入李某指定账户后驾车离开。在王某驾驶车辆期间,因车主未及时支付车款,车辆被卖车人扣款。该车辆由刘某分期购买。后因刘某向周某借钱,将车辆质押给周某,周某又将质押转让给李某,李某又将质押转让给王某。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同》形式上为转让合同,但双方交易仅限于合同,不存在其他债务,因此转让协议实质上为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明知车辆为抵押财产,双方主观恶意明显,其买卖行为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的购车款11.5万元。 对于原告王某请求赔偿车辆装潢费用22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明知车辆为抵押财产且存在过错,且车辆装潢并非影响车辆使用的必要开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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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

抵押车可以买卖,但有一定的风险。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检查车辆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处于抵押状态。购买车辆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车辆是抵押车辆,过户前一定要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对于不能解除抵押过户的车辆,即使价格低,也不建议购买。否则,一旦原车主未能按时还款,车辆将被债权人扣押、拍卖,以偿还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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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抵押权人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件撰写 | 蒙阴法院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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