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买方:
第一条 销售者应当依法销售符合下列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所有者姓名:
车牌号:
品牌型号:
首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编号:
车架号:
公路养路费缴纳期限为2001年4月27日至2005年9月30日。
上一次年度检查是在 2005 年 8 月。
里程:25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是)出租,(/)租赁,(/)非经营性,(/)其他。
第二条 车型及车辆检验
该车售价人民币11万元(不含税费);全款人民币11万元。
买方应于2005年9月1日亲自与卖方一同在买方住所检验该车辆及有关证件,并于检验验证之日当天以现金支付该车辆的全款。
卖方应于收到付款后当日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车辆获准过户后30日内协助买方办理车辆过户及登记手续。车辆过户及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应全部由买方承担。
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纳税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款收据、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燃气改装证明、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团体会员卡、保险单等。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车辆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且该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有关文件真实有效,对车辆的描述完整、真实,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的情况。
3、买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卖方当面检验车辆及相关证件,并按约定支付车辆价款。
4、卖方收到车辆款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卖受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6、车辆交付后,用户须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包括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道路维护费、相关罚款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第三人主张对车辆所有权,并有确凿证据,则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后果。
全部損失。
2、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每日应处以车价2%的罚款。
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在30天的期限内转让或过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在30天的期限内转让或过户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退回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所有权属于买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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