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解押期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4-06-25 阅读:19 评论:0 作者:admin

▶每周六,快速查阅省级法院信息

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路法案 [2023] 270

■蒙阴法院:车辆抵押期间,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销商李某处抵押购买了一辆奥迪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王某买车后对车内进行了装饰,但车却被盗。报警后得知,车主因未及时支付车款,车被卖车人收回。王某遂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合同》后,王某将车款存入李某指定账户后驾车离开。在王某驾驶车辆期间,因车主未及时支付车款,车辆被卖车人扣款。该车辆由刘某分期购买。后因刘某向周某借钱,将车辆质押给周某,周某又将质押转让给李某,李某又将质押转让给王某。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同》形式上为转让合同,但双方交易仅限于合同,不存在其他债务,因此转让协议实质上为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明知车辆为抵押财产,双方主观恶意明显,其买卖行为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的购车款11.5万元。 对于原告王某请求赔偿车辆装潢费用2.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明知车辆属抵押财产且存在过错,且车辆装潢并非影响车辆使用的必要开支。

路发体验

■ 荣成法院:深化“法院+镇街”联动解纷路径 共绘诉源治理“同心圆”

“多亏我们法院,我们才成功化解了这场纠纷。”一位街道工作人员感慨道。这是一起邻里之间的排水权纠纷,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果。后来,镇、街道调解时,榕城法院石岛法庭积极参与调解,并从法律角度给予专业指导。在镇、街道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顺利达成和解。

此案的成功化解,也成为“法院+镇街道”联动解纷工作的又一次生动实践。今年以来,榕城法院以打造“万家榕和”诉源管理品牌为契机,大力推动多方纠纷解决向镇街道延伸,逐步把法院独自解决矛盾纠纷的“独角戏”转变为多方联动解纷工作的多方联合“大合唱”。

■枣庄市中区法院:开辟纠纷解决新路径 中立评估助力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发挥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作用,运用中立评价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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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入院后,未能在最佳时机得到救助,尽管医院承认过错,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主审法官本着“调解先行”的工作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为打开调解局面,法官果断启动中立评估机制,邀请卫生健康局中立评估员参与案件化解。双方就案件事实、矛盾症结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经过中立评估员的“把脉”,双方对诉讼时效、赔偿预期、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等有了一定的了解,主动请求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在法官和中立评估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昌邑法院:再小事也牵动着民心——昌邑法院启动第13次集中执行行动

5月23日凌晨5点半,昌邑法院组织干警启动今年第十三次“一指两检”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主要针对劳动争议、侵权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执行警力分赴昌邑市区、部分乡镇街道和潍坊市其他县市,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传唤。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共涉及执行案件13件,传唤2人,拘留1人;执行结案8件,其中结案4件,终止3件,终止1件;实际执行金额31.76万元。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竞拍房产难入住 跨城房屋清关解民忧

近日,周村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赴青岛市黄岛区,依法强制清空一处被抵押房屋并顺利交付买受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快讯

路发案[2023]271

■聊城市中院:连发三张“罚单”,坚决对伪造证据者说“不”

在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马某、赵某、石某等人为获取更多赔偿,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近日,聊城市中院连续对三人作出罚款决定,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和警示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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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法案[2023]272

■均安法院:卡丁车脱轨致人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2021年5月5日,石某毅、石某嘉到A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娱乐场所游玩,石某毅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游玩过程中,石某毅、石某嘉同乘一辆卡丁车,由石某毅驾驶车辆。石某毅驾驶卡丁车在娱乐赛道上由西向东行驶后向北转弯。石某毅驾驶的卡丁车行驶至转弯处北行20米时,卡丁车偏离赛道,驶入赛道内侧松散的土地。卡丁车转弯后撞击赛道外侧的铁质防护网,卡丁车与铁质防护网相撞时反弹翻滚,石某嘉从卡丁车上摔倒在地受伤。石某嘉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2年4月6日,石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石B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卡丁车运动属于危险性游乐活动,A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护人身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提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式和防止危害的方法。A公司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法定义务,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石甲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石甲、石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共同游玩卡丁车时应当预见到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防止危险的发生。石甲、石乙主观上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失,石乙对石甲的损害也负有相应的责任,石甲对其自身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责任大小上看,由于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石甲损害的直接主要原因,故A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石甲、石乙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存在过失,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60%,石甲、石乙各承担20%。

路法案 [2023] 273

■寿光法院:劳动纠纷背后的伦理道德与亲情

刘某生前为某液化气站提供劳务,平时生活、饮食都在液化气站院内。2020年12月24日,刘某在装卸液化气时失联,后被发现死于路边。因刘某无直系亲属,遗体暂时存放在殡仪馆,起诉时产生了高额的冷藏费用。原告王某是刘某的堂兄,也是唯一愿意为刘某办理后事的亲属。王某认为刘某系工伤事故死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故以王某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 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审判长在庭前审查中发现,刘某独居于液化气站,生活贫困,且无《民法典》所列的近亲属;王某是刘某的侄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刘某给予了生活上的持续照顾和精神上的照顾,不足以认定王某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王某不具备起诉资格。但审判长意识到本案涉及法理与伦理道德的冲突。王某是刘某的侄儿,且存在近亲属关系,刘某的死亡对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伤害,王某愿意主动为刘某安排后事,如果仅以主体不符合资格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平,也可能伤害伦理道德和亲情。 同时,刘某在工作期间失联,液化气站作为劳务接受方未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和平化解矛盾,审判长组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以调解为主的处理方式。随后,法官与仲裁员分别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王某与液化气站就10万元的赔偿达成协议,王某主动撤诉。

视频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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