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时间:2024-06-25 阅读:16 评论:0 作者:admin

案件: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病例数:194,829

数据收集时间:2023年11月20日

全国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统计

截至2023年11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二手车案件总数为194829件,纠纷趋势如下:

一、案件总量及纠纷趋势分析

二、审判程序分析

截至2023年11月20日,现行审判程序分布如下:一审案件146447件,二审案件33997件,再审案件2497件,执行案件10167件。可推算一审上诉率约为23.21%。具体情况如下:

三、案件类型及原因

截至2023年11月20日,诉讼原因以民事为主,共计150222件,占比过半,其次为刑事、执行、行政、国家赔偿等。具体情况如下:

二手车纠纷以民事纠纷居多,占比77.16%。值得注意的是,该领域刑事案件占比也达到了19.06%。民事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大,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纠纷多发的主要情形包括:隐瞒重大事故车辆出售、出售水损车辆、伪造里程、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重要部件被更换、车辆无法过户纠纷等。在众多的车辆无法过户纠纷中,还有:车辆上的银行抵押不解除、非车主出售车辆、一车多主、车主不配合过户、销售人员直接收款、车辆未登记抵押等。

四、判决

(一)一审判决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知,现有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判决的案件89356件,占比61.05%;其他案件35932件,占比24.55%;全部驳回判决的案件13668件,占比9.34%。

(二)二审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知,现有条件下,维持原判25421件,占74.77%;改判7016件,占20.64%;其他728件,占2.14%。

(三)再审结果

通过再审判决结果可视化分析可知,现有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1392件,占55.75%;改判530件,占21.23%;维持原判253件,占10.13%。

(四)裁决结果的执行

通过执行裁判结果可视化分析可见,现有条件下,终止执行程序的案件2658件,占26.29%;其他2005件,占19.83%;驳回申请的案件1819件,占17.99%。

二手车市场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2)《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汽车分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4)《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

(5)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

(6)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六)二手车交易规定

(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针对二手车市场出台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上这些,其中《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国二手车市场政策法规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囊括了二手车交易活动中的诸多行政管理事项,极大地抑制了二手车交易市场。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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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问题

1、若车辆无合法证明文件,无法过户,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车辆、退款等。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将车辆、号牌及车辆合法证明凭证交付买方。车辆合法证明凭证主要包括:(a)《机动车登记证书》;(b)《机动车行驶证》;(c)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d)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e)养路费完税凭证;(f)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g)车辆保险单。”

二手车若无上述合法证件,则属于禁售车辆,无法过户。实践中也有车辆因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而被公安机关扣押,导致无法过户的相关案例。消费者因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等。

【参考案例】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龙江0602民初2382号

◆裁判概要:

消费者在二手车销售商处购买汽车,主要的支付义务是消费者向二手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二手车销售商将汽车交付给消费者。但根据《合同法》,销售商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除撤回标的物的文件以外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本案中,二手车销售商作为销售商,应当向买受人交付车辆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这是二手车销售商的支付义务。现经消费者多次催促以及向法院起诉,二手车销售商仍无法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导致无法过户车辆及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2、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销售者未如实告知缺陷情况的,视为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汽车是专业性极强的大宗商品,普通消费者相关专业领域知识有限,无法快速判断车辆使用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汽车是大宗商品,专业性极强,普通消费者相关专业领域知识有限,无法快速识别和判断车辆使用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提供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机构在将车辆出售给买受人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修整。”

根据上述规定,二手车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查、审查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重要信息。

【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再10号

◆裁判概要:

本案中的二手车销售商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相比消费者而言,应当具备专业的检测能力、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能够了解其销售车辆的基本状况。且从二手车交易的一般流程和基本认知来看,二手车销售商在购入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消费者提交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该车辆已为重大事故车辆,无法满足相关安全操作标准。结合鉴定书中对车辆损坏情况的记录,虽然鉴定报告中并未要求二手车销售商全面了解车辆损坏情况的细节,但二手车销售商应当知晓车辆存在重大缺陷的事实。因此,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二手车销售商知晓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 第三,车辆状况已在车辆性能、主要结构、安全隐患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车辆价值造成重大影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消费心理和合同的根本目的。二手车销售者明知车辆已发生重大事故,未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隐瞒车辆重大缺陷,诱导消费者在不完整车辆信息基础上表达购买意愿,应认定二手车销售者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合同约定了其他义务,销售者不履行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除承担所销售二手车质量瑕疵、权利瑕疵保修责任外,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未全面履行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参考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743号

◆裁判概要:

消费者所购比亚迪车辆售价为28万元,按照厂商政策,消费者凭出售旧车发票可获得1万元的车辆置换补贴。从车辆交易开具的发票可以看出,二手车销售商在购车时已经确认消费者可获得补贴。结合消费者当时委托二手车销售商工作人员处置其奇瑞品牌车辆的相关事实,法院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二手车销售商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予以认同,因此二手车销售商应当妥善保管处置旧车的相关证件。现在消费者因为没有提供旧车发票而无法享受厂商补贴,这当然应该归咎于二手车销售商。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销售商向消费者支付车辆更换补贴1万元,并无不当。

4.车辆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收回,二手车销售方存在过错的。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就已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现场登记制度,登记只对善意第三人有效,这就意味着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车主不一定是同一个人,二手车在登记、过户过程中经常发生所有权纠纷。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9635号

◆裁判概要:

二手车销售商虽然已将车辆交付消费者,但并未为消费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即车辆的产权交付尚未完成,故原审认定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并无不当。由于二手车销售商未及时将车辆产权过户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使用期间,车辆因登记车主发生债务纠纷而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消费者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审支持消费者确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及权利救济,二手车销售商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并未了解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情况,也未告知消费者,而是在自身取得车辆所有权之前,将车辆出售给消费者。 在这方面,二手车销售方存在过错。

5.不签订书面合同,可能会在将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实践中,买家在自行看车、付款前未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未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不签合同、不看合同内容签字、未将约定内容写下来等情况仍然存在,可能在事后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卖方有义务披露车辆的不利信息,披露方式应为书面形式。同时,合同中可以约定不披露、虚假披露的违约责任,防止后续维权延误。事故车、水损车、实际行驶里程、车龄、技术状况、主要配置、卖方的口头承诺等大多数买家关心的信息,都应写入合同,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否则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717号

◆裁判概要:

某消费者在二手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万元购车款。随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该车起火烧毁。消费者以涉案车辆购买时显示的行驶里程与实际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为由,主张二手车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消费者未能举证证明与二手车销售商对车辆行驶里程有明确约定,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手车销售商修改了车辆行驶里程,消费者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为二手车销售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在车辆丢失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定二手车销售商赔偿消费者12800元,并无不当。

6. 存款纠纷

定金纠纷不应仅限于二手车,凡是需要预约或预付款的交易,通常都会涉及支付定金,从而可能引发纠纷。定金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由一方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它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障对方的权益,定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意义。

【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359号

◆裁判概要:

二手车销售商与消费者签订的《二手车销售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剩余车价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如抵押贷款未能支付,则消费者应自付全额车价,但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尽管消费者未能按约定提供抵押贷款所需信息,但通过消费者与二手车销售商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可以判断,消费者仍在积极办理抵押贷款,并已明确表示可自付全额车价。但二手车销售商并未给予明确答复,也未催促消费者或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直至合同约定车辆转卖给他人。二手车销售商在合同解除前将合同约定的车辆转卖给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认定二手车销售方违约,两次退还押金无可厚非。

7.合同约定了其他义务,销售者不履行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不仅要承担二手车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未全面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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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743号

◆裁判概要:

消费者所购比亚迪车辆售价为28万元,按照厂商政策,消费者凭出售旧车发票可获得1万元的车辆置换补贴。从车辆交易开具的发票可以看出,二手车销售商在购车时已经确认消费者可获得补贴。结合消费者当时委托二手车销售商工作人员处置其奇瑞品牌车辆的相关事实,法院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二手车销售商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予以认同,因此二手车销售商应当妥善保管处置旧车的相关证件。现在消费者因为没有提供旧车发票而无法享受厂商补贴,这当然应该归咎于二手车销售商。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销售商向消费者支付车辆更换补贴1万元,并无不当。

2. 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客观情况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实际案件中,常见的容易被消费者以“欺诈”起诉的二手车销售商行为,具体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1、二手车销售者在未告知卖方的情况下,将发生过重大事故、被水淹没、被烧毁的汽车出售的,法院可责令卖方退还付款的三分之一。

(1)二手车销售方胜诉的案例

本案中,消费者王先生以二手车销售商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将其涉水车辆出售为由,将二手车销售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达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二手车销售商返还车款52万元及过户费、经济损失等。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086号

◆裁判概要:

消费者主张二手车销售商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车辆处于危险状态并推定为全损的客观事实,导致消费者的意思表示错误,认为二手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二手车销售商不存在欺诈、隐瞒行为,也没有利用消费者的鲁莽或缺乏经验。消费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车辆进水,消费者购买前车辆拍卖时的出价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无明显不公平,消费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2)消费者胜诉的情形

该案中,因二手车销售方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未能如实披露车辆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二手车销售方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判令二手车销售方退还车款29万元。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1967号

◆裁判概要: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作为《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向卖方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其主体资格适当。二手车销售方作为车辆的卖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如实披露和告知车辆状况及车辆状态信息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以二手车销售方是否有能力或手段了解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为依据。因此,二手车销售方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并未如实披露车辆重大事故信息,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应当解除。该车辆于2019年2月发生事故,损毁金额较大,维修项目较多,认定为重大事故车辆符合正常的逻辑推定。 二手车销售者未如实披露车辆重大事故信息,消费者有权按照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

2、如果车辆被抵押,但消费者没有被告知,法院可以命令消费者承担风险。

【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237号

◆裁判概要:

消费者明知其所购车辆已抵押,且车辆无法转让,有可能被原车主收回。作为有购车经验的人,消费者以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该车辆,并在协议中约定车辆交付后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可见,消费者明知车辆存在所有权瑕疵,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因此,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的请求不成立。

3.二手车卖方未通知法院而擅自修改、调整里程表的,法院可判令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2448号

◆裁判概要:

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行驶里程是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指标,是与二手车买卖合同订立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本案中,二手车销售方与消费者于2022年3月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中明确记载车辆里程表真实,行驶里程为17.6万公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车辆行驶里程在2017年2月为169113公里,2019年4月为263769公里,与二手车销售方在2022年3月销售时的承诺存在很大差异,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相应事实的错误理解,属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的重大误解范围。

4. 如未如实披露维修状况和车辆零件状况,法院可判处欺诈。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046号

◆裁判概要:

2017年4月,消费者将车辆交给二手车销售商进行维修保养,二手车销售商维修人员发现车辆左后轮轮毂断裂并有焊接痕迹,但并未告知消费者。2017年6月,消费者在左后轮轮毂内侧发现有焊接痕迹,向二手车销售商要求赔偿。 基于上述事实,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左后轮毂焊接行为发生在交付前还是交付后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车辆交付消费者两年多直至双方发现轮毂焊接行为、车辆实际由消费者掌控、消委会调解等事实,认定二手车销售商不构成销售欺诈,但交付车辆前未将局部小问题的修复措施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中未将轮毂焊接行为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造成了不良影响,二手车销售商应赔偿消费者25万元。

5、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82号

◆裁判概要:

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卖方应具有专业知识,可以完全理解和掌握车辆的全面信息和真实情况,并按照二手车的合理责任,并在消费者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购买汽车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他的终止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

6.如果更换车辆的重要部分,法院可能会命令欺诈。

[参考案件]河南省级高等法院(2020)Yu Min Shen No. 6223

◆判决摘要:

消费者提交的车辆损坏材料和维修费用在二手车卖方出售给消费者之前进行了修理,但是,车辆状况与二手车卖方承诺的车辆条件不符,卖方应承担违约卖方的违约责任。未能履行接受车辆的合理义务,并且其过错是其过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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