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488元出租自己微信号,导致自己同学被判2000元。事发榆林

时间:2024-06-25 阅读:149 评论:0 作者:admin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近年来,网络上却出现了一些以“出租微信账号”为名的兼职信息,声称只要把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给别人,就能轻松赚取高额租金。

这种看似很诱人的赚钱方式是真的吗?

出租微信账号会带来法律风险吗?

本文将通过一个刚刚发生的真实案例来分析出租微信账号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一,

公文包

6月12日,榆林大学生肖帅(化名)报警称,其参与了同学肖明(化名)在朋友圈发布的转账刷单流水3倍返利活动,被骗走1900元。#榆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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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诈骗细节

小帅看到同学小明在朋友圈发布多条状态,称姑姑的公司周转不够,现在需要找7到8个人帮忙凑周转,之后会3倍返还,并附上多张转账成功的截图。

由于对方是自己的同学,小帅信以为真,立即联系了小明,以支付宝密码红包的形式给对方转了7笔款,共计1900元。

然而转账完成后,小帅并没有收到3倍返现,得到的却是小明在微信上拉黑了他。小帅打电话给同学小明,发现小明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488元的价格租给了陌生人,租期为2小时,陌生人利用其微信实施诈骗。发现自己被骗的小帅立即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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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就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不需要与主犯的犯罪业绩或者危害程度挂钩,只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小明将其微信账号出租给他人,虽然其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亦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但其为对方的信息网络诈骗提供了技术支持服务,即提供了可以发布虚假信息、收取赃款的信息网络平台。

而且小明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具备一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应该知道出租微信账号属于违法行为,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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