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医院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被处罚40000元

时间:2024-06-24 阅读:17 评论:0 作者:admin

萍乡市卫生健康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现将近年来全市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案例一:周某,非医师,在康复理疗中心行医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1月4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康复理疗中心工作人员周某正在为5名患者进行诊疗。经查,周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或《诊疗注册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周某处以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设备。

提示: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医疗安全威胁。

案例二:某社区卫生中心未经批准开展静脉输液活动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6月7日,湘东区卫生健康委在日常督导中发现湘东镇一社区诊所为3名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经核查,该社区诊所未取得静脉输液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该诊所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

温馨提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注册诊疗科目执业,群众到诊所就医时,需了解诊所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确保自身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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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口腔诊所放射诊疗过程中未对受检者采取屏蔽措施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5月16日,芦溪县卫生健康委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内一口腔诊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医学照射时,未对照射场邻近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

提示:放射检查是临床常用的诊疗手段,为疾病诊断提供重要参考,但辐射也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生殖腺等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若医疗机构未提供防护,受检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防护。

案例四:某煤矿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9月11日,上栗县卫生健康委在日常督导中发现辖区内某煤矿未将4名职工上岗前、上岗中、上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时采取安排复检、离岗等措施,未及时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处以行政罚款5.2万元。

提示: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体检。

案例五:医院出租或承包医疗部案例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9月16日,莲花县卫健委在日常督导中发现辖区内一医院违反规定与唐某于2023年5月签订体外碎石技术合作协议,并在该期间违法实施体外碎石治疗28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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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部分​​医疗机构无视法律规定,通过出租临床科室获取不法利润,承包方对该科室诊疗服务拥有全权管理权,给医疗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各医疗机构应增强自律意识,依法执业,严格诊疗服务管理。

案例六: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出厂前进行检验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8日,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未对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出厂的8个批次餐具进行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处以1.5万元行政罚款。

温馨提示:餐具是顾客在外就餐必须使用的食品用具,在外就餐时请注意所用集中餐具个体包装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家信息等,未标注或标注不全均不符合要求。

来源 | 健康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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