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无购车指标购买带牌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吗?(附庭审笔录)

时间:2024-06-19 阅读:160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买受人无购车指标购车,卖受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一案(庭审笔录附后),并进行了庭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求针锋相对。在北京,由于交通极度拥堵,市政府出台摇号政策,机动车一号牌难求。很多二手车挂牌出售,无形中提升了汽车的价值。但《北京市私家车数量管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机动车牌照一般也不得转让。因此,二手车虽然实际是买卖,但牌照只是“借”来的。 此外,已取得机动车的人不得再次参与摇号,因此二手车上牌买卖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如果买主没有取得购车额度,二手车上牌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相关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件,此外,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见下文法律规定)。在二手车上牌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表达真实意思,那么从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北京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控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颁布,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中禁止买卖车牌的强制性规定,我认为也是强制性的管理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效力规定,因此不能以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从法律角度看,当事人订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而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物权行为。从大陆法系物权债权分离的立法原则来看,物权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在二手机动车买卖中,如果因买受人未取得车牌购置证而无法办理过户,一般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也印证了这一原则,“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带牌照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购车指标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当然,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因为牌照过户无法履行,卖方也可以要求返还牌照。借用牌照很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辜的车主还有承担责任的风险,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买卖带牌照二手车时一定要谨慎!

法律链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制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配额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配额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请摇号登记。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参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710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234号民事判决书

附上法庭笔录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直播。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郑浩。

[09: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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