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车辆转押协议或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实为二手车买卖合同...

时间:2024-06-22 阅读:155 评论:0 作者:admin

分析一下这种情况,所谓的车辆转让或者质押债务转让,其实就是二手车的买卖。

无需脚本的听写。

我在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抵押车,但是没开几天就发现抵押车被其他权利人拖走了。买家该如何维权,拿回买车的钱呢?今天我想通过这个视频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因为最近有很多粉丝问我这个问题,我觉得挺有意思,所以分享给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种问题,第一反应是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了,可能会选择报警。但是公安机关往往不会给我们处理,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实践中,法院对于类似案件往往是如何认定的?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为什么呢?因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担保法》并没有失去效力,是有效的。《担保法》第63条、第66条都有相关规定。虽然车辆是出质人质押给你的,质权人是质权人,但是质权人对出质人质押给你的车辆等动产只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享有处分权,也就是所有权。

如果不办理手续,即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直接处分质押给你的动产或车辆,这种处分属于擅自处分,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法院可能会判定,如果抵押的汽车后来被其他权利人拖走,买受人可以要求卖受人,也就是所谓的质权人返还车款。

买卖车辆协议书合同_车辆买卖协议书_买卖车辆协议格式

《民法典》出台之后,有的法院仍然倾向于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或者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为什么呢?他们认为,《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虚假的,即串通、虚假的意思表示,这样的行为,这样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有的法院还是会判定双方签订的抵押转让协议或者质押债务转让协议是无效协议。那么就要求质权人返还车款。但是因为协议无效,所以要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并不是说质权人要把车款全部返还给买受人,不是这样的,是按照过错比例来承担的,因为买受人也知道抵押车的风险,但是你还是选择试探法律,那么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比例。

实践中,买受人承担的过错比例可能是次要责任,甚至是同等责任,但《民法典》出台后,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是基于商事稳定而成立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该协议有效,作为买受人,其抵押车辆被其他权利人拖走,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据此要求卖方即质权人返还货款。

但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买方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车辆占用使用费。因为作为买方,你已经占用、使用了他人车辆一段时间,法院会根据你占用、使用时间的长短扣除你的费用。这也是实践中裁判的正常倾向。

因此,第二种情况是目前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偏向的做法。

今天我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一下大概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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