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闲置品遭欺诈,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时间:2024-06-21 阅读:161 评论:0 作者:admin

如果购买的二手闲置物品与实物严重不符,买家能否要求对方退一倍、三倍赔偿?小陈在某二手平台购买了一台相机,却发现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明显不符,遂起诉对方欺诈。记者15日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是买卖双方均应退货退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但小陈要求卖家三倍赔偿的请求未被支持。

去年,小陈通过二手平台购买了小吴销售的一款相机,在产品页面及线上交流中,小吴称该相机几乎全新,使用良好,无维修记录,但小陈收到产品后发现相机凹凸不平,镜头较脏,与小吴此前的说法不符。

于是小陈想要退货退款,但双方对于退货运费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小陈随后向法院起诉,称小吴存在诱导消费、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小吴退还购物金额3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对此,小吴称,其所售卖的是个人二手物品,并非商家。小陈称,小吴自2021年起就在二手平台上售卖商品,并非独自销售涉案相机,因此小吴可以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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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小陈向小吴购买涉案产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小吴应当向小陈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小陈提供了多张商品照片证明涉案商品存在瑕疵,其退货退款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由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当由小吴承担。同时,根据小吴的交易记录,虽然其曾陆续出售过商品,但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闲置个人物品,难以认定小吴专门从事低买高卖并从此项业务中牟利。因此,小陈主张小吴是经营者,应承担经营者退一赔三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陈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现有证据,小吴在二手平台交易的商品以电机类为主,考虑到小吴的就业状况及交易频率,难以证明小吴具有明显的连续售卖商品牟利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小陈要求小吴向其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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