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上签名就一定是合同相对方吗?

时间:2024-06-18 阅读:168 评论:0 作者:admin

路法案[20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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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被担保公司拖走了,我没和原车主商量就签订了对方出具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吗?

案情摘要

王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且该车已办理抵押,因急需用钱,王刚便将该车抵押给周勇向其借钱,并在周勇提供的卖方《二手车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作为贷款担保。

后因王刚未按约定还款,周勇在未通知王刚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出售,并将王刚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交付给买方。经过多次过户,涉案车辆最终转卖给家住四川的李东。后因王刚未按时还款,涉案车辆被担保公司拖走。李东随即报警,称涉案车辆被盗。派出所经调查认为,李东买车时明知车辆是抵押,该案属经济纠纷,并未立案。后为通过诉讼维权,李东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买方一方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刚返还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东并未从王刚处购买涉案车辆,王刚也未向李东表示出要将车辆卖给李东的意思,双方未就车辆买卖达成协议,李东也未向王刚支付车款,《二手车买卖合同》不能证明李东与王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李东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意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虽然李东在涉案买卖合同上填写了本人信息,但李东与王刚并未就车辆买卖达成协议,王刚并未向李东收取价款,车辆也并非通过王刚交付。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实质买卖合同关系,李东要求王刚返还价款的主张不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价款提存于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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